离休人员医疗登记本使用须知
来源: 新疆人民医院网时间: 2010/12/3 10:41:02浏览: 0
l、医疗证、本仅供享受离休人员医疗待遇者本人在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使用;
2、离休人员门诊、住院就医时,应出示本医疗证和医疗登记本;
3、定点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和记帐财务人员必须严格按医疗登记本要求项目认真填写记录,不得遗漏;
4、从离休人员就医、购药所发生的医药费须符合规定的用药范围、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否则由本人自付;
5、离休人员在门诊就诊,一次处方量以一周量为宜,慢性疾病可一次开两周药量,特殊情况以一月量为限,并到医保办公室签字确认。
6、接诊医生开处方时,严格审核前一次处方的药量,未服完的药品不可再开。
7、离休人员使用周转金就医购药时应在医疗登记本中登记记录;
8、离休人员应妥善保管证、本,不得转借他人;
9、此登记本每年度审核换发。
添加时间:2010/12/3 10:41:02点击次数:0
0
本文二维码
相关阅读
- 暂无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