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市居民医保住院报销比例平均提高10%
来源: 法治新疆时间: 2011/2/4 16:10:39浏览: 0
(新疆日报网)记者从乌鲁木齐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获悉:自今年1月起,乌鲁木齐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报销比例开始执行调整后标准,报销比例平均提高10个百分点。这项新政惠及乌市55万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
据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险处相关负责人介绍,具体调整标准为一级医疗机构从原来的60%调整至75%,二级医疗机构从50%调整至60%,三级医疗机构从40%调整至45%。以上调整从今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以入院日期为准,今年1月1日至政策发布之日期间,生病入院并已经进行结算的参保人员,可以到就诊医院进行重新结算,也可以在今年2月底,凭医院结算单据到乌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医疗支付科进行重新结算。
目前,乌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可报销近3000种药品。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一个自然年度内(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最高可报销2.5万元。
据悉,乌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自2007年开始实施。未参加乌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具有乌市户籍的各类城镇居民;长期随父母在乌市上学、生活,未参加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工子女;乌市各类全日制学校在读学生(含学龄前儿童和各类全日制大学学生),都可缴费参保。目前,成年居民缴费标准为240元,学生儿童为140元。其中,成年居民最高每人每年缴费120元,学生儿童最高每人每年缴费20元,其余由财政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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