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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区医保异地就医办法出台

来源: 法治新疆时间: 2011/2/16 16:37:57浏览: 0

(新疆日报网)近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联合公布了《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结算服务工作实施办法》,全区将以异地安置退休人员为重点,提高参保地的异地就医结算服务水平和效率,方便符合异地就医条件的异地就医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结算。逐步实现和完善参保人员就地就医、持卡即时结算。

依据《异地就医结算实施办法》,自治区要求各统筹地区实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真正意义上的地州级统筹,统一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标准管理和结算方式,实行统一经办。各地将加快基本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建设,首先在统筹地区内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和联网结算。有条件的地区实行城市间或区域间的信息、资源共享和联网结算。

参保人员短期出差、学习培训或度假期间,在异地发生疾病且就地紧急诊治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参保地按参保地规定及时支付。

参保人员因当地医疗条件所限需异地转诊的,医疗费用结算按照参保地有关规定执行,由参保地负责审核、支付医疗费用。有条件的地区可以经地区间相互协商,签订相关服务协议,委托就医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结算。

长期居住的异地退休人员和常驻异地工作的人员在居住地或工作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确定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中,自愿选择3家—5家不同等级的医疗机构就医,按参保地有关政策规定享受相关待遇。

参保地经办机构应本着特事特办的原则,努力提高审核支付时效,可以采用邮寄相关费用资料、网银支付、在参保人员较集中的地区设立代办点、委托就医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代管支付等方式,改进服务,方便参保人员。

对经国家组织动员支援边疆建设,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后,已按户籍管理规定异地安置的参保退休人员,具体就医结算办法由参保地与安置地协商确定,稳妥实施。

《异地就医结算实施办法》还要求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履行本地参保人员就医管理和医疗费用审核结算职责,为在本地就医的异地参保人员及其参保地经办机构提供相应服务,对医疗服务进行监控。州、地、市级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应加强对市、县(区)级经办机构的指导,做好医疗保险政策、信息系统建设、经办管理、医疗服务管理和技术标准等方面的衔接,保证异地就医结算服务工作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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